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阳光商务会所重大火灾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 年 5 月 18 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常德市汉寿县蒋家嘴镇南区社区居委会银阳路帝都酒店对门的汉寿县阳光商务会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4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3]第0089号)等证据证实,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直接判定的相关规定,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为重大火灾隐患,现决定给予汉寿县阳光商务会所报汉寿县消安委挂牌督办,责令该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前将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重大火灾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 年 5 月 26 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市汉寿县龙潭桥镇兴龙社区肖家湾组的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 6.2 条之规定,属于直接判定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3〕第0096号)等证据证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 2017)第 5.2.2 条的相关规定,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为重大火灾隐患,现决定给予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报汉寿县消安委挂牌督办,责令该单位于2023 年10 月20日前将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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